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机树脂类废物包含以下:
(1)代码261-036-13: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废副产物;
(2)代码261-037-13: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合成、酯化、缩合等工序产生的废催化剂、母液;
(3)代码261-038-13: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精馏、分离、精制等工序产生的釜残液、过滤介质和残渣;
(4)代码261-039-13: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
(5)代码900-014-13: 废弃粘合剂和密封剂;
(6)代码900-015-13 :饱和或者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山西有机树脂类废物处理
(7)代码900-016-13:使用酸、碱或溶剂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的:树脂状、粘稠杂物。
【管理规定】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规,有机树脂类废物必须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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