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毒性鉴别指标体系研究
:依据固体法, 危险废物(HW)是指列入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 HW 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
固体废物。HW 引起危害主要是由于具有危险特性, 与环境安全有关的危险特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反
应性;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危险特性:致癌性、致畸变性、突变性、传染性、刺激性、毒性、放射性。HW 可以包括
固态(如残渣)、半固态(如乳化液废物)、液体(如废酸废碱)及具有外包装的气体等[1 -3]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
速发展、产业结构的多元化, 固体废物、HW 的产生量也越来越大[ 4] 。据统计, 2004 年, 全国工业固体废物
产生量为 12 亿 t ,比上年增加 20 %, 工业 HW 产生量 963 万 t[ 5] , 并且每年还有数十万 t 医疗废物产生, 另
外商业服务活动和居民生活也产生大量的 HW。因此对 HW 进行有效管理成了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点和难点。
目前, 中国已经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 HW 鉴别标准, 但是由于研究基础过于薄弱, 已经制定的法规、标准、规范
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撑, 实施的具体情况表明, 存在各种缺陷, 可操作性较差, 远远无法满足 HW 环境管理
的需要。
1 国外毒性鉴别指标
1.1 《巴塞尔公约》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 1989 年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
并于 1992 年生效, 中国为签署国之一。公约内容包括管理对象、范围、定义和一般义务, 缔约国之间 HW 越境
转移的管理、非法运输的管制、缔约方的合作和解决争端的办法等。 《巴塞尔公约》在附件一、二中规定了 HW
类别, 在附件三“危险特性的等级” 中规定了 14 类不同性质的 HW 特性, 如爆炸物、易燃液体、有机过氧化
物、反应性、毒性、传染性、腐蚀性、生态毒性等, 并对各种特性进行了定义, 除规定易燃性液态废物闪点外,
对毒性、腐蚀性特性等没有制定鉴别指标[6] 。
1 .2 美国
美国环保署(US -EPA)物通过HW名录或是危险特性鉴别确定HW, 其中特性鉴别确定的HW占总量的70 %, US -EPA
将危险特性分为以下 4 类[ 7] :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和毒性特性(TC), 定义危险特性为一部分列入名录的
固体废物提供依据, 也可以鉴别未列入名录之内、但可能是 HW 的固体废物。为了缩小 HW 的鉴别范围, 避免过
大的管理成本, US -EPA 制定了两条原则鉴别确定危险特性[8] :(1)反映 HW 的定义, 这种固体废物可能是:
①造成或很可能导致高死亡率、严重疾病;②在处理、贮存、运输、处置或其他管理过程中由于不适当的处理处
置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或风险。
(2)以上特性能够:①有合适和标准的测试分析方法;②由废物产生者或管理者通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判
断。US -EPA 制定的 TC 环境保护目标为地下水, 浸出方法通过采用毒性特征浸出程序(TCLP)。TC 的制定是为
了减轻由于有毒废物毒性山西危险化学品回收处理
组分释放到地下水介质中, 通过慢性暴露途径而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 填埋占全美 HW 处置量的 60 %以上, US
-EPA 经过长期研究表明, 填埋处置渗滤出的污染物对地下水产生污染, 是废物毒性组分释放到环境中的最主
要的途径。US -EPA 之所以将地下水作为废物处理单元中的渗出物鉴定的重点考察对象, 是因为填埋场 90 %以
上的渗出物、地表构筑物 98%以上的渗出物都涉及到对地下水的污染。并且 US -EPA 将地下水作为重点的环境
保护对象, 主要是考虑到美国几乎 50 %的人口都将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来源;95%以上的农村居民都靠地下水作为
饮用水源;全美 100 座大城市中 34%依靠地下水作为饮用水和工业水源。US -EPA 最初使用浸出程序(EP)来鉴别
HW 的毒性特征, 模拟的是废物不适当处置导致污染组分长期暴露迁移的过程。确定的 14 种浸出毒性物质为初
级饮用水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项目, 依据浸出模拟的特点, 标准值的制定考虑到乘以稀释衰减系数(DAF)。1986
年, 美国 EPA 改进了渗滤程序, 制定了 TCLP 来替代 EP 作为 TC 的鉴别方法,并于 1990 年开始使用, 其主要
改动为增加了 EP 难以测定的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杀虫剂, 共 40 种。 TCLP 的浸取项目选择与 EP 完全不
同, 其采用大规模案例调查的方式进行确定, 更契合美国污染现状, 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TCLP 从固
体废物的行业来源、处理处置方式、污染途径等方面考虑, 以案例调查的研究方式说明废物在处理处置单元中
所释放危害组分、释放频率和污染对象和污染水平, 研究结果作为确立 TCLP 项目的依据。1.3 欧盟欧盟环境
署(EU -EEA)定义的 HW 是指:列入 HW 名录(EWC/HWL)同时表现 91/689/EEC 中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并超出相
应的鉴别标准的固体废物[9] 。 EU-EEA 考虑到在正常处理和使用危险品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危险, 主要通过风
险与安全评价, 提出以下 14 种危险特性类别, 主要包括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有害、有毒、剧毒和致癌
性、致畸性及致突变性(以下简称“三致”)、生态毒性等等。依据指令 2000/532/EEC , 对于上述部分危险特
性制定了鉴别指标:
(1)易燃性:闪点<55°C 。
(2)腐蚀性:致使严重烧伤, 含量为≥1 %;致使烧伤, 含量为≥5 %。
(3)急性毒性:剧毒、有毒和有害性物质规定的总含量分别为≥0 .1%、≥3%和≥25%。
(4)“三致” 毒性:致癌、致突变、致畸性物质规定的总含量分别为≥0.1%、≥0 .1 %、≥0 .5 %。在欧盟指令
94/904/EEC 中明确规定了毒性物质鉴别标准值的制定原则, 标准值的制定综合考虑了毒性物质的风险与安全
评价, 具体的方法学如下:
(1)确定毒性物质的危险特性, 即对毒性物质进行危险性评估。通过毒理数据具体说明这些物质引起过敏、“三
致” 、对水体环境的毒害等危险特性。
(2)确定 HW 的暴露途径。假设废物通过某种暴露途径造成严重的伤害, 急性和“三致” 毒性物质考虑的暴露
途径主要是经口、皮肤接触
和吸入。
(3)急性危害(短期暴露产生的即时或延迟的负面影响)和长期毒性试验, 试验方法在指令 67/548/EEC 附录Ⅴ
-物理化学特性、毒性和生态毒性试验方法中作了明确规定。长期毒性试验重点考察的是“三致” 毒性物质, 这
些物质一般要经过 1~ 5 年的毒性试验, 并在随后进一步评估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通过以上风险评估
和急性危害/长期毒性试验, 欧盟确定了各种物质在表现剧毒、有毒、有害和“三致”等危害特性时的最低含量
1 .4 日本
日本对于废物的毒性危险特性评估通过浸出毒性鉴别, 其是根据废物的最终处置方法进行分类的, 共分为产业
废物填埋处置鉴别标准、产业废物投海处置鉴别标准、特别管理产业废物填埋处置鉴别标准三大类, 在这些标
准中规定了汞和有机磷等 33 类重金属和有毒有机物的浸出浓度判定指标[10 -11] 。所有的鉴定方法根据处置
方式采用不同的浸出液进行有害物质测定。填埋处置的废物检定采用 pH 值为 5.8~ 6 .3 的微酸性水溶液进行
浸取, 保护目标为地下水;而投海处置则采用纯水进行浸取, 保护目标为海洋。另外日本还制定了含油废物、含
PCBs 废物的判定基准及入场基准。
2 中国毒性鉴别指标现状分析
我国采用特性鉴别法判别 HW 的工作起步较晚, 直至 1996 年才制定了腐蚀性和毒性鉴别的国家标准。相比较发
达国家而言, 无论从鉴别标准覆盖的范围, 还是从鉴别指标本身都还存在一些不足, 需要进一步完善, 主要表
现在:
其一, HW 的种类较多, 性质复杂, 从目前的实验检测水平、HW 管理的实用性, 以及参考欧美等国家 HW 鉴别的
经验, 我国 HW 的鉴别指标除腐蚀性和毒性鉴别外, 还应包括易燃性和反应性(含爆炸性)鉴别标准。
其二, 对于急性毒性初筛, 该方法规定:用蒸馏水 1 ∶1 浸出, 用浸出液对小白鼠(或大白鼠)经口服灌胃, 经
过 48 h , 死亡超过半数者, 则该废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 HW。现行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
(1)可操作性差。管理实践表明, 限于实验条件和分析时间上的限制,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一般较少采
用这种鉴别指标;
(2)无法评估废物的长期毒性效应, 如致癌性、致畸性、致突变性;
(3)无法检测非水溶性 HW 的急性毒性;
(4)待鉴别废物中含有的毒性物质不明确, 缺乏分级管理目标。
(5)急性毒性初筛可作为毒性物质列表的制定依据, 但不宜作为 HW 的鉴别标准。低于初筛的水平不能说明该种
物质不具有毒性, 长期大量的毒理学试验才能说明问题。其三, 浸出毒性的制定存在较大的问题, 首先缺乏完
整的理论基础, 浸出毒性方法借鉴了日本等国家的标准方法, 没有明确地阐明固体废物鉴别目的以及与之适应
的处置方式, 缺乏明确的环境保护目标, 所以鉴别缺乏说服力;再者, 浸出项目不全, 目前鉴别项目主要以无
机重金属为主, 而有机物的鉴别标准还没有制定;另外, 制定有关标准值不科学。
我国的对危险废物鉴别的国家法律法规大致有:
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3 年修订),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 7 号,全国人大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 年 6 月 29 日发布,于 2003 年 1 月 1
日实施,2012 年 2 月 29 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2008﹞第 4 号,2008 年 8 月 29
日通过,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5)《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公告第 54 号,
2006 年 3 月 29 日(2006 年 6 月 1 日实施);
(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 号,
2009 年 10 月 28 日;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408 号,2005 年 5
月 10 日;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 号;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2011﹞591 号;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 1996 年 6 月 22 日令,1999 年
10 月 1 日实施;
(1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99 号,2001 年
12 月 17 日;
(12)《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 9 号令,2005 年 8 月 1 日实
施;
(13)《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74 号;
(14)《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大厅,环办﹝
2006﹞34 号;
(15)《关于组织推行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的通知》 ,浙环发﹝2007﹞60 号;
(16)《关于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的通知》 (2013)3 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17)《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环函﹝2010
﹞129 号),环境保护局。
2.2 鉴别标准、规范文件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局、国家发改委第 1 号,2008 年 8 月 1 日施行;
(2)《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 年第 11 号,2006
年 4 月 1 号;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范围》(HJ/T298-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物鉴别(GB5085.5-2007)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11)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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